政院拍板 返還威權時期沒收財產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

行政院13日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遭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無法返還者以金錢賠償折算;並增訂行政不法的確認。過去已領賠償者,依新制計算,扣除過去已領金額,如有差額,再給付差額。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及其家屬權利回復制度,未臻周延,當年被害者已老邁,企盼人生最後階段等到公平正義到來,政府須加速相關工作。政院提《促轉條例》修正,完善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樣態定義。

促轉會指出,現行《促轉條例》規定的國家不法僅限司法,修法擴大國家不法範圍,納入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所為的不法處分,且新增行政不法的確認。

為了讓當初遭不法判決者公告撤銷的權利回復(賠償)有法可依,這次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訂被害者或其家屬權利恢復依據,生命與人身自由、沒收財產損害、名譽三項予以回復及賠償。 

草案重點包含:一、提高賠償金額,死亡賠償金自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人身自由(被關押)以基數制計算,從舊制每基數10萬元,提高至每基數12萬元至17萬元,賠償上限從590萬元提高至1,139萬元。關押期間死亡加發50萬。

二、本次修法增設「差額請求權」,針對過去已領賠償金者,依新計算方式,扣除過去已領金額,再給付差額。三、針對過去被國家不法沒收財產權利回復,可原物返還,包括公有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或是第三人曾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而不當取得財產時,返還予人民。

如果原物消滅,就改以金錢賠償,賠償金額是將各項財產,分別用相當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重建價格(建物)或現值(動產)來計算價值總額,再進行比例調整。

未來,行政院將新設「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賠償任務。基金會置董事13人,由行政院遴聘人員組成;基金來源包含移轉為國家所有的不當黨產,以及國內外法人、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促轉會發言人陳雨凡表示,草案通過後,賠償案件增約1千餘件,總件數約1萬4千件,初估賠償金277億元,由於後續檔案陸續出土,還可能有潛在受害者。根據草案規範,威權統治時期是指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的時期。請求期間6年,最多延長4年,共計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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