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職併公職繳還164萬退休金 胡志強興訟敗訴
考試院銓敘部2017年認定,臺中市前市長胡志強長達10年10月的「黨職併公職」年資,不應列入公職退休年資計算,向他追討溢領的退休金近164萬元;胡志強當時主動繳納後提起訴願遭駁回,2019年再提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胡志強敗訴;可上訴。
原依考試院發布的「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公務人員採計要點)、「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社專職人員轉任教育人員年資採計要點」(教育人員採計要點),具備「公職人員任用或遴用資格」或「教育人員的法定任用資格」者,可將黨職年資併計為公職退休年資。
胡志強以外交部政務人員身分在2000年5月核定退休,考試院在《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於2017年發布施行後發現,他於1975年9月至1985年7月留學英國時任職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980年2月至12月擔任中山大學副教授期間借調至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亞洲太平洋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不應計入公職年資。
合計10年10月的黨職年資遭扣除後,考試院向胡志強追繳溢領退休金163萬9,777元。胡志強繳回款項後提起訴願遭駁回,2019年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依據「公務人員採計要點」取得的權利應受《憲法》保障;借調至世盟、亞盟服務期間仍是教育人員,也屬公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無論適用何種「要點」,均必須具備「公職人員任用或遴用資格」或「教育人員的法定任用資格」,但胡志強於擔任中山大學副教授前任職於民眾服務總社的9年11個月,並未具備相關資格;至於後段年資11個月,也與教育人員採計要點規定不合,因此認定考試院原處分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