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不開發票逃稅遭停業 財部:線上也不能銷售
疫情影響商家經營模式轉向虛實整合,為避免裁罰效果打折,財政部近日表示,已明訂因短漏稅或漏開發票而停業的店家,除了實體店以外,線上平臺亦不得進行網路銷售;若持續開店,每次將處以新臺幣5萬至25萬「怠金」。
財政部表示,由於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加上實體及線上同步銷售的模式愈加常見,部分停止營業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已於1日修正生效。
財政部指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店家若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3次、應使用統一發票但未使用、逾期30天不繳稅、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或短漏報銷售額等,除罰鍰外還可勒令停業;但先前有商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試圖在停業期間營運,或張貼停業公告後繼續開店,影響裁罰效果,故做出兩項修正。
首先,針對同時在實體店面、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的店家,若遭國稅局勒令停業,應停止一切銷售行為及網路交易功能,以防堵取巧情事發生。
其次,若店家執意繼續開店做生意,國稅局將依規定按情節輕重處以「怠金」,第1次開罰為5萬元、第2次15萬元、第3次(含)以上25萬元,並可連續處罰,盼能遏止不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店家原先逾期30天未繳稅而遭停業,若經執行機關核准可分期繳納,國稅局得暫緩停業處分,呼籲商家還是要誠實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避免遭停止營業處分。不過,店家若是有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導致欠繳漏稅與罰鍰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