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案主嫌交保 檢不服抗告成功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臺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撞擊工程車釀49死案,日前以相關被告及證人交互詰問完畢為由,認定主嫌李義祥無羈押必要,裁定以60萬元交保;但檢方認為保金與犯罪情節顯不相當,提起抗告。花蓮高分院認定,被告有高度逃亡可能,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花蓮地院認為,被告李義祥、華文好與相關證人均已到庭交互詰問完畢,如課予一定處分應足以確保後續審理等程序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必要。因此裁定李義祥以6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華文好則因在臺無居所,因此責付給受責付人。
但北檢認為,李義祥僅以60萬元低額具保金替代羈押,與犯罪情節、規模及所造成損害顯不相當,不符比例原則,不足以擔保被告未來如實面對司法審判及刑罰執行,因此於26日向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提起抗告。
花蓮高分院審酌,此案死傷結果非常嚴重,被告可能會被判處相當重的刑責,加上後續高額的民事求償,李義祥有相當資力足以支應可能的逃亡計畫;且他另有肇事逃逸犯行,明顯有逃亡之虞,原則上應有繼續羈押的必要。經比較衡量,羈押被告產生的公共利益不一定薄弱、本身的痛苦及不利益也不一定鉅大。
至於移工華文好部份,花蓮高分院認為,他在臺逾期居留多年,住居、職業不定,且家族、羈絆關係淡薄,足認有生活不安定的情形;考量責付效力有限,無積極證據足認受責付人有明確、足夠的支配力、監督力能避免華文好逃亡,難認有責付人就無逃亡之虞,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