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農漁會賄選 立委籲比照選罷法提高刑度
農漁會選舉賄選案層出不窮,平均每年有逾百件賄選案遭起訴。立委郭國文18日表示,為遏止農漁會選舉賄選案件,他已提案修法,將農漁會選舉比照公職人員選舉,把賄選刑度加重至最高10年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罰金。
立委郭國文、鍾佳濱18日召開「杜絕農漁會賄選案,比照選罷法」記者會,並邀請農委會、法務部檢察司、警政署刑警局偵查科等單位與會。
郭國文表示,《農會法》自1985年來歷經兩次修正,但賄選刑度從未提高。根據高檢署統計,1997年農會代表選舉賄選遭判決有罪的有278人,而2017年農會代表選舉賄選遭判有罪的則為254人,20多年來相差無幾,迄今每年平均仍有100餘件賄選案起訴,顯示原本刑度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他表示,農漁會選舉影響很大,重要性不亞於公職選舉,因此提案修正《農會法》及《漁會法》賄選處罰規定,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將賄選刑度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鍾佳濱說,農漁會雖然是人民團體,除了協助農漁民外,也辦理金融事務,是有重大影響力的人民團體,重要性不亞於政黨,應提高公權力強制介入選舉爭議的強度,以遏止農漁會改選的賄選。
對此,農委會、法務部及警政署在會中都表達正面態度,農委會輔導處處長陳俊言表示,現行《農會法》對於賄選的刑度、罰款較低,導致大家無視行政機關查賄的決心。
陳俊言說,現行《農會法》中對農會選任、聘僱人員,若遭判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都可續任原職務,所以農委會近期也在檢討,提高賄選刑度是對賄選最大的嚇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