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項目明定46種可檢舉 立院初審通過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

為限制惡意與連續檢舉行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7日初審通過,明定民眾可檢舉的46種交通違規項目,包括駕駛人危險駕駛,在交岔路口等地點違停等,且同一違規行為時間未逾6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7日繼續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原規定,有違反條例的行為,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列席的內政部警政署副組長劉振安說,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在民國105年為153萬7千多件,109年增至598萬6千多件,增加4倍。109年民眾檢舉後成功舉發的案件有440萬件,約占警察機關舉發總件數1/3,其中有223萬件、近6成案件為紅黃線違停,且部分民眾是以行車記錄器沿途紀錄、截圖後一件一件舉發。

交通部長王國材參加「領航奇機 交通部無人機推動成果發表會 」會前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去年檢舉約有6百萬件,從105年開始算起增加了4倍,處理這6百萬件交通違規案件非常辛苦,所以希望在處罰條例裡明定了46種交通違規項目,避免檢舉太過氾濫。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說,因智慧型手機與行車記錄器普及,民眾檢舉案件爆量,有些案件為連續性跟拍或報復性檢舉,因此產生民怨,檢舉案件量也影響各地警察機關執行勤務。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去年召開協作會議,決議改善交通檢舉制度,針對性、惡意性檢舉需考慮比例原則,予以適當限制。

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條文明列開放民眾檢舉的46個項目,對違反相關項目的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修正草案條文也針對連續舉發予以限制,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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