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條例》缺法制基礎 法務部:應隨疫情常態化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為防止中共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擴散,立法院以《特別條例》授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各項應變處置及措施,卻衍生出中央與地方權限混亂、法令層級不明等問題。為此,立法院30日舉行公聽會,指揮中心法制組長陳明堂坦言,疫情若變成常態性,法制也應常態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0日舉行「防疫措施法制爭議」公聽會,召委葉毓蘭指出,衛福部公告要求人民除了須遵守衛福部公告外,也應遵循其他中央、地方機關的指引,難免造成各機關隨意解釋、亂用法令,在防疫法律體系上也有許多概括條款;國人當初以為《特別條例》只是短暫的應變規定,但現在看來政府有必要學習如何與疫情共存。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詹鎮榮指出,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指揮中心的職權功能是統一指揮、監督、協調中央及地方各單位,讓防疫政策能上行下效,重點在於政策擬定,而具體規範人民權利義務的一般處分、行政處分、裁罰等,原則上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但在過去1年多,常出現指揮中心公布防疫措施,主管機關又補公告的情形。

詹鎮榮以去年發布「中學以下師生禁止出國」的命令為例,最早是新北市政府率先發難,指揮中心認為要全國一致所以發布統一政策,教育部在去年3月才公告禁令,使民眾無法釐清到底以何為準;且不同法律層次會影響生效時程,指揮中心每天公布防疫措施後,未見該處分是以書面送達或非書面通知,也不知何時生效。

詹鎮榮表示,疫情瞬息萬變,立法院迅速制定特別條例值得肯定,但放眼世界各國的國會,都不斷追加相關防疫法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臺灣制定《特別條例》後,就完全由行政部門以概括條款的方式應變;若未來要與疫情共存,緊急狀態就會變成常態狀態,我國做為法治國家就有必要思考防疫法制如何常態化。

對此,指揮中心法制組長、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明,指揮中心每天在記者會中發布的是政府公開資訊,而非具有拘束性的法規命令,後續衛福部發布的疫情警戒防疫裁罰規定才是一般處分。不過,他也坦言,當初訂定《特別條例》時沒有想到疫情會持續這麼久,若未來疫情變成常態性,相關法制也應該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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