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販賣笑氣 重罰3至10倍最高30萬元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容易取得也易遭濫用。工業用笑氣已被列為台灣第一個「關注化學物質」,為加強管制笑氣等物質,環保署30日公告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6條,違規販賣笑氣等關注化學物質,且汙染環境或公眾健康,將可加重裁處3倍至10倍罰鍰,最高罰金30萬元。

環保署指出,考量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遭誤用、濫用,例如:笑氣被不當濫用,其單一物質、單一次違法運作的潛在影響範疇及人數廣泛,僅以現行運作物質數量或違規次數的裁量因子計算罰鍰額度,難以反映違規情節,同時為顧及法律適用一致性,違法濫用列管化學物質,主管機關將可加重裁處3倍至10倍。

環保署表示,以列管笑氣為例,除了違法運作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等重大情節,可處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千萬元刑責外,行政罰部分,若是業者違規販賣,可能包含不特定對象,比個人使用影響更大,此種情形之下,主管機關可依個案事證認定「有汙染環境或危害公眾健康之虞」時,加重裁處3倍至10倍罰鍰,最高到30萬元,期望嚇阻違法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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