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銨、氫氟酸列管 違規致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記者徐翠玲/臺北報導】

環保署20日公告,新增列管硝酸銨(笑氣原料)及氫氟酸(化骨水)為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環保署表示,未依規定運作硝酸銨及氫氟酸將祭出重罰,依法可處3萬元到30萬元罰鍰,若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000萬元。

環保署指出,硝酸銨是環保署第一個公告列管的關注化學物質笑氣(一氧化二氮)原料,且於黎巴嫩貝魯特港口因貯存不當引發大爆炸,受到國際關注;氫氟酸(又稱化骨水)則因未安全運作曾造成多起人員傷亡。

環保署表示,將加強硝酸銨及氫氟酸管理製造、輸入、販賣、使用、運送及貯存等運作,除須取得核可、申報運作資料、遵循事故預防與緊急應變規定及禁止於網購平臺交易外,也規範市售氫氟酸製成品必須落實標示,預防不當使用而造成意外傷害的發生。

為防範硝酸銨及氫氟酸遭不當使用、濫用,環保署提出「5要2禁止」管理策略,「要核可、要標示、要逐筆網路記錄、要按月申報、要預防應變、禁網路交易、禁無照運作」,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從上游到下游都要取得核可文件才可運作。

環保署提到,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依毒管法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規定,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投保責任保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組設聯防組織、備有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申報運送表單。

未依規定運作硝酸銨及氫氟酸,環保署表示,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到30萬元罰鍰,若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更可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未遵循預防應變相關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到50萬元罰鍰;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或未依規定設置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處新臺幣100萬元到500萬元罰鍰。

環保署提到,市售氫氟酸製成品,如鋁潔劑、外牆清潔劑及水垢清潔劑等,所含氫氟酸濃度多在濃度10%以下,可能導致民眾錯誤使用或延誤就醫造成意外發生,因此,訂定氫氟酸含量達管制濃度0.1%以上未達10%者,容器、包裝必須符合標示要項等規定,提供充分產品資訊,作為民眾選購時參考依據;為確保標示內容清楚可辨,也訂定氫氟酸容器包裝適用的最小標示尺寸。

另外,濃度10%以上的氫氟酸對人體具有高危害性,必須申請核可,除工廠使用外,氫氟酸水溶液的化工原料行銷售通路,亦須取得核可文件才可以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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