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團體來臺交流 內政部:邀請單位須立案3年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為促進兩岸正面交流,內政部日前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附表3,提高邀請陸人來臺專業交流的門檻,將「短期專業交流」邀請單位立案或登記「滿一年」提高為三年,以防虛設協會居間謀不法利益,9日正式發布施行。

內政部說明,這次修法是將代為申請陸人來臺「短期專業交流」的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教會(堂)等邀請單位資格,由原規定應依法設立一年以上修正為三年以上;且須檢附立案或登記滿三年證明影本、近三年會務(含預、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以健全人流安全管理。

此外,內政部表示,「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等專業活動交流,若以人民團體為邀請單位,也將原規定應檢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一併修正為「滿三年」,並應檢附最近三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內政部強調,政府歡迎兩岸正常有序的交流,陸人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交流,均依規定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視情節提聯審會進行跨機關審查;如發現有虛設協會等疑慮案件,將會同相關單位深入追查並依法辦理,呼籲民間機構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進行正常有序的交流,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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