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開庭拒旁聽?司改會:損害司法人權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兩度延長至6月28日,全國各級法院原則上暫緩開庭,而改為以遠距視訊開庭方式維持司法運作,司法院也擬定「疫情司法特別條例」草案,已送入立院將於本週排審;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質疑,該條例有六大損害司法人權的爭議,並提出修法重點。

司法院擬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但司改會提出質疑表示,該條例有「法官採取科技遠距開庭不得抗告救濟」、「未放寬遲誤不變期間的聲請回復原狀」、「未確保當事人與律師祕密溝通的權利」、「科技方式送達對象不包含辯護人」、「未規定補行製作之筆錄應逐字記載」、「排除公開審判原則」等損及司法人權的爭議。

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9號一般性意見書的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法治原則要求在緊急狀態下必須尊重公平審判的基本規定。」因此國家因應疫情的任何措施,都不得損及人民原應有的司法人權,否則就會違反遵守公約的國家義務;其次,我國目前尚未正式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相關因應措施更應有所節制。

司改會強調,公開審判是維繫司法公信最重要的憲政原則,但該草案卻沒有規定可遠端旁聽,顯然違反《憲法》規定;尤其在我國司法未獲人民普遍信賴的情形下,不公開的遠端開庭必然會加深人民對司法審判的疑慮。

為此,司改會呼籲,朝野立委若要立法允許遠端開庭,就應該配套制定遠端旁聽規範,方能確保司法審判公平、公正、公開。

為使立法院能制定更加完善的「條例」以保障司法人權,司改會也針對六大修正重點提出對案,包含:遠端開庭應允許遠端旁聽、應全程錄影並以逐字記錄取代筆錄、法官應以裁定為之並得抗告、保障當事人與律師祕密溝通而得受律師實質有效協助的權利、當事人因疫情遲誤法定不變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法院以遠端方式進行程序應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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