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法十周年 時力籲修法更加保障勞權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中)、副總召陳椒華(右)、幹事長王婉諭(左)3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訴求勞動三法要修法,更加保障基層勞工。(中央社)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中)、副總召陳椒華(右)、幹事長王婉諭(左)3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訴求勞動三法要修法,更加保障基層勞工。(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勞動三法」實施屆滿十年,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30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勞資協商能提升臺灣整體的勞動條件與環境,不僅是勞動人權保障的問題,更可能是解決少子化、國際人才競爭,以及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關鍵,呼籲應啟動勞動三法修法。

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勞動三法」,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內容攸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的基本勞動三權。

時代力量黨團30日召開「勞動三法要修法,基層勞工要保障」記者會,會中點出臺灣工會法治目前面臨工會組織率低、團協覆蓋率低的雙重困境,使得集體勞資關係不對等,提出多項修法訴求,希望能擴大參與以及勞資平等。

邱顯智表示,近十年臺灣工會家數和會員人數雖然提升,但真正的工會組織率都落在7%上下,而團體協約的份數到2020年為止,甚至只有778份;此外,由於勞工籌組企業工會有30人發起人的門檻,但臺灣30人以下企業,約占全體企業總數97%,約占全體從業員工的47%。

他表示,工會法制上,產職業工會法規保障不足的困境,包括要啟動團體協約協商的高門檻、沒有勞基法上的同意權或法定會議的代表、無法勞檢陪檢以及沒有會務假等種種困境。

與會的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韓仕賢表示,在工會協商面的修法訴求,包含增訂不誠信協商樣態、降低產職業工會協商門檻,以及應在協商對等,使工會可以委託專業人士擔任協商代表。此外,若是違反誠信協商,或甚至團體協約簽訂後資方卻片面跳票時,應該提高裁罰予以重罰,以保障團體協約的效力。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的秘書長廖郁雯則說,勞動檢查法與相關法令,應開放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有權陪同勞檢。她以全臺兩萬多間診所為例,只有一間企業工會,醫院最常見隱瞞工時,製作假班表蒙騙勞檢員,只有了解該行業的運作狀況,才能抓出其中的關鍵。

她表示,許多醫院從薪資審議委員會到性騷擾防治的申訴委員會,目前也都沒有勞工代表,許多案件和議案,往往都在醫院員工不知情的狀況下就通過了,建議醫院內部設置的各大委員會,從薪資、績效管理、性別平等都應該比照勞資會議設置勞工代表或工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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