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僅修正一條 民團公布民間版草案盼入法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1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民間版《住宅法》草案」,提出四大修法重點,包含將社會住宅的弱勢保障名額從30%提升至50%、明訂社會住宅申請人不得因為職業及設籍區里有差別待遇;免徵社宅的地價稅、房屋稅;並要求政府重新訂定未曾調整過的「基本居住水準」。
行政院院會上週通過《住宅法》第23條修正版本,但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民進黨立委江永昌、吳玉琴、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民眾黨立委張其祿16日共同舉行記者會指出,雖然肯定政府修法,但只修第23條並不足夠,因此提出「民間版《住宅法》草案」,並呼籲內政部正面回應、將納入修法。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祕書長孫一信表示,社會住宅對弱勢的供給不足,雖然內政部曾公開表示弱勢比率可以提供達43%,但民間希望能修法明定提高至50%;邱顯智也指出,依現行規定保障的30%估算,經濟社會弱勢的社會住宅需求量至少要82.6萬戶,但截至今年3月底,全臺僅完成4萬3,595戶,因此除了增加數量,也應提高保障比例。
孫一信認為,社宅也應提供未設籍就學就業青年的保障,雖然《住宅法》規定要提供一定比例照顧外縣市未設籍的就學就業青年,但各地方政府多未落實,反而自行設定當地區里保留戶比例,因此建議明訂「社宅申請入住不得因職業、設籍區里差異給予不同待遇」。
張其祿則表示,政府在興辦社會住宅的成本計算時,各地將稅賦納入考量的程度及規範不一,若將稅賦反映在租金上,社會住宅的立意也會大打折扣。吳玉琴也認為,這次急迫要處理的就是《住宅法》第22條,社宅的地價稅、房屋稅應該直接免收,以免稅賦成本墊高租金訂價。
此外,邱顯智指出,內政部從未調整過「基本居住水準的標準」,也未曾依《住宅法》第40條針對不符合居住水準的家戶進行訪查,更沒有任何輔導改善計畫。張其祿也表示,目前的標準是以「一人家戶僅有3.96坪及各一個洗面盆、馬桶」就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但隨著時代進步,實際居住條件也應與時俱進,政府應實際反映各地的真實居住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