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禁蒙面法 黃之鋒再添4月刑期
香港《禁蒙面法》於2019年10月5日生效,當天即有民眾發起「反《禁蒙面法》遊行」,前香港眾志祕書長黃之鋒、社運人士古思堯遭控涉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香港東區裁判法院13日分別判決黃之鋒、古思堯入獄4個月、5個月。
去(109)年12月初,黃之鋒因包圍警總案涉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遭判入監13個半月。據港媒報導,黃之鋒因於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當天,參與了一場抗議遊行,遭控涉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他也因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遭控違反《禁蒙面法》;而黃之鋒也早已認犯2罪。
而現年74歲的古思堯,也因參與同一場遊行,同樣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他雖承認案情但不認有犯罪;不過,裁判官認為,承認事實已足夠證明控罪,而控方唯一證人總督察鄭進傑的證供也與他所承認事實相符,因此裁定古思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立。
古思堯當庭表示,他未來會配合醫院的癌症治療、法院的裁決,以及懲教署的監禁安排。他強調,他參加社會和民主運動30多年,這次是第11次被判刑,但不會是最後一次,「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最後,古思堯以「人權大於政權,人民高於國家」最為結語,也不忘補充「結束一黨專政,打倒共產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