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開放港澳民間組織在臺設點 中國不適用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為提升臺灣的國際能見度,內政部於去(109)年底首次修正施行33年來未曾更動的「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除簡化申請程序、放寬限制外,更首次開放香港、澳門的非營利組織來臺;但具中國背景者不適用,其職務也不能由中國人民擔任。

為提升國際組織來臺意願,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大幅簡化申請登記程序,並刪除不准設置祕書處、辦事處以一個為限等諸多管制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有彈性決定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的層級,且不再受數量限制;同時,也刪除了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的規定。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另給予6個月的寬限補正期。

此外,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也新增了香港、澳門相關組織來臺設立辦事處的依據,以爭取更多國際及港澳非營利組織來臺設置辦事處,擴大與建立我國民間外交軟實力、營造國際友善環境,創造與國際接軌之有利條件;也是我國首度正式開放港、澳相關國際組織來臺設立聯絡據點。。

但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內政部強調,該作業要點明確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之民間機構、團體來臺設立辦事處者,不適用之 。」且「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任職辦事處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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