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樂妍涉賄選3度不到庭 檢察官建議通緝
有「女版黃安」之稱的「女F4」前團長劉樂妍,涉嫌賄賂房客投票給特定候選人遭起訴。她已三度不到庭,法官27日要求律師7天內陳報不出庭理由,否則發布通緝。
起訴書指出,劉樂妍2018年7月將臺北市住家租給一名女房客,月收租1萬2千元。同年12月,劉樂妍要求房客票投羅智強,可減租1千元,房客當月只匯款1萬1千元的房租,劉樂妍因此被檢方依選罷法期約賄選罪起訴。
臺北地院去年5月、9月開庭,劉樂妍分別以在中國工作等理由缺席。今年1月27日第3度開庭,她又透過律師鄭志政表示,北京疫情嚴重,居住地區實施封閉管理,無法回臺灣出庭應訊。
法官提示媒體日前報導劉樂妍在微博發文「臺灣好危險,決定不回臺灣」、「叫房屋仲介私訊賣房子」等內容給律師。並表示去年12月3日就透過海基會將傳票寄達劉女位於北京的住處,劉女簽收應知道1月27日要開庭,而北京1月12日才實施封閉管制,她應有充分時間返臺,認為劉女無正當理由缺席。
檢察官也表示,劉樂妍居住的城市目前仍可以外出,未被限制入境,並沒有正當的請假事由。她甚至還會勸在中國大陸的臺灣人不要回臺灣過年,「她有決心不到庭的意思」,已構成逃亡事由,建請法官對她發布通緝。
法官下最後通牒,要求劉樂妍委任律師鄭志政7天內陳報其無法出庭的具體正當理由,否則將依法發佈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