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煽動包圍警總 黃之鋒判刑13.5個月

前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右)、周庭(左)和林朗彥(中)2日被法院判處7至13.5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圖為資料照。(中央社)
前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右)、周庭(左)和林朗彥(中)2日被法院判處7至13.5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圖為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許蒔/綜合報導】
香港眾志前祕書長黃之鋒因為觸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2日被法庭判處入獄13個半月;同案被告的眾志前主席林朗彥入獄7個月,成員周庭入獄10個月。

據中央社報導,去年6月初「反送中」運動爆發,黃之鋒等人於同月21日呼籲運動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其後被捕,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同時承認另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則承認另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

黃之鋒等人已於上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相關罪名,其後被扣押及等待宣判,法庭2日下午宣布了以上刑期。

綜合電子媒體的法庭消息,周庭在法官宣判後申請交保外出,以便就刑期覆核上訴,但被法庭拒絕;黃之鋒和林朗彥沒有提出,3人即時入獄。據報導,周庭被告席內聞判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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