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執照11天後到期 法律攻防戰開打

中天電視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新聞台換照申請,日前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30日下午開庭,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總裁蔡紹中(前右) 出庭。(中央社)
中天電視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新聞台換照申請,日前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30日下午開庭,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總裁蔡紹中(前右) 出庭。(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決議駁回中天新聞台換照申請,12月11日執照到期後將無法在有線電視及MOD平臺播出。中天電視不服,23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假處分,請求「在判決確定前暫時給予換照許可」、「保留52頻道」;北高行30日開庭辯論。

NCC主任委員陳耀祥18日表示,中天新聞台違規嚴重、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介入新聞製播、內控與自律機制失靈,7名委員一致決議駁回換照申請;中天電視公司23日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請求裁准「得經營中天新聞台,並以原有線電視頻道播映節目與廣告」。北高行分案後,受命法官30日開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天律師團主張,NCC違法中止聽證會,也未讓中天就鑑定結果向鑑定人表達意見,因此駁回中天換照申請的原處分明顯違法;且原處分侵害中天營業權、新聞自由及475位員工的工作權,因此本案具有「保全急迫性」與「時間急迫性」。中天律師團聲明,法官應「暫時許可中天新聞台『廣播事業執照』」,且「不得許可第52頻道的規劃申請」。

NCC律師團則認為,原處分並非「撤照」而是「駁回換照申請」,該執照自2014年12月12日至今年12月11日到期,且2014年的換照處分與頻位無關,頻位是由電視臺與頻道商私下協定,司法不宜介入,NCC也無法事先指定,因此並非本訴可執行標的,該聲明不合法。

NCC律師團主張,所謂「損害」是指2014年執照到期而非原處分,而原處分並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也屬可以金錢回復,且中天仍持續用YouTube平臺經營24小時新聞播出,其所述損害與事實不符。

此外,中天律師團也聲稱,「蔡衍明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對此,NCC律師團強調,新聞自由是指《憲法》上的第四權,用來監督政府,「如果像蔡衍明這種財團只要買得起媒體,愛怎麼講就怎麼講,這種不是新聞自由!」庭末,審判長諭知全案候辦,擇日裁定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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