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 擴大適用到教職員
教育部24日在臺中辦理109年北區防制校園霸凌校長研習會,共100位校長參與活動,聚焦新修正的防制準則,擴大適用到校長及教職員對學生的霸凌行為,以及相關預防策略,並期盼藉由研習共識,減少校園霸凌事件發生。
教育部於今(109)年7月21日修正發布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新增有關疑似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霸凌事件處理方式,第3條將校園霸凌的定義,從原本的學生對學生,擴大適用到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第9條要求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的行為導致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召開的校長研習會特別邀請前國立臺北大學教授侯崇文,分享當前校園霸凌的防制策略與省思,以及說明修正後校園霸凌準則相關措施,並以「世界咖啡館」形式,讓校長們進行實務分組討論、凝聚共識。
新修訂的防制準則,增訂增訂任何人都可向學校檢舉霸凌事件,且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福機關報導、通知或陳情,都視同正式檢舉。學校接獲霸凌檢舉後,要在3個工作日內召開因應小組,展開調查處理程序,過程中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證人對質,除非經雙方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的情形。
教育部表示,校長是帶領全校師生重要的關鍵人物,校長與全校教職員工須了解通報責任、義務與程序,深化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違反相關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