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有價證券 財政部放寬可作欠稅擔保品
為讓欠稅者的擔保品計價方式更明確,財政部10月修正「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並作出兩項調整,首先是把黃金改以「賣出價」計值,並放寬上櫃有價證券也可作為擔保品。
欠稅人的財產若得移送強制執行,可先以現金繳納一半的稅款,或提供擔保品,讓財產可暫緩執行;另外,國稅局為避免欠稅人脫產,可能禁止處分其名下財產或限制出境,欠稅人若能提出相應擔保品,經國稅局同意可暫時解除。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使擔保品的範圍及計價方式更明確,日前已經展開修法。過去只有易變現的上市有價證券,可作為擔保品,修法後上櫃有價證券也納入擔保品範圍,以前一日收盤價8成計價,如果是公司債券,則以面額8成計價,算法比照上市有價證券。
另外,修改黃金作為擔保品的計價方式,過去是以買進價格計價,10日修正後改為以賣出價格計算;自從黃金業務由中央信託局改為台銀承作後,台銀部分就只有提供「賣出價格」,因此比照實務情形作修改。
隨近年金價飆漲,改由賣出價格計算,對長期持有黃金的欠稅人來說,擔保品計價將更有利,不過,賦稅署官員表示,多年來幾乎沒有以黃金擔保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