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淪私產恐遭繼承 內政部:轉宗教團體名下
為避免宗教團體不動產淪為代表人私產,內政部5日於部務會報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內政部表示,未來通過審議後,符合規定的宗教團體應於2年內提出申請,內政部將以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等方式,釐清宗教團體財產權利歸屬。
內政部指出,許多宗教團體購買或受贈土地來興建道場等宗教禮拜場所時,常以代表人的名字借名登記,但登記名義人過世後,卻發生有家屬主張繼承財產,造成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的產權糾紛,讓公眾集資的不動產可能淪為私人所有。
為此,內政部已擬具「暫行條例」草案共計17條,針對在條例施行前已登記立案的宗教團體土地或建物,只要是已繳過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等稅賦的不動產,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就會核發權利歸屬證明書並囑託地政機關進行更名登記。
至於尚未繳稅的不動產、法令規定不能持有的土地、尚未完成立案登記的寺廟等,內政部將囑託地政機關以限制登記的方式,禁止該不動產移轉或設定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並在登記簿上註明所有權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被任意處分。
內政部強調,「暫行條例」除適用於現行宗教財(社)團法人、已登記寺廟外,也納入已在運作、整幢既存的未登記寺廟;為促使尚未登記的寺廟積極完成設立登記程序,將依法限制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後續將依循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