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車之鑑 立委籲修法防中資

【記者徐翠玲/臺北報導】

針對中資介入大同經營權,立委鍾佳濱22日建議,評估修正《公司法》,增訂外資買股參與高機敏公司經營,必須揭露持股最終受益人,不過,若對投資意願造成影響,請研究更恰當的方法揭露外資來源。經濟部長王美花說,會做評估,恐怕會限縮買賣股權,要慎重考慮。

鍾佳濱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時指出,2018年美國通過《外來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 ,將原來外國資金投審會(CFIUS)審查取得過半控制權的外國投資,擴大到不具控制權的投資,即便外國政府沒有過半的控制權,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仍然受到審查,而且要適用強制聲明程序。例如:外資要購買聯合國總部附近的旅館,就要揭露股權最終受益人。

鍾佳濱引述交大副教授邱奕宏說法表示,如果臺灣在外資審查、監管不做適度改革,對內將無法遏止中資企業併購台資或敏感技術,對外將無法阻絕臺資企業西進所導致的技術外洩。換言之,美國不敢再將機敏科技給臺灣,怕臺灣流出去,而中國的重金也會把臺灣技術掏空。

王美花說,因為美國FIRRMA法規的調整,大家都非常擔心相關問題,但臺灣對外資的審查已經比其他國家都嚴格。

大同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前,金管會又抓到近6%違法陸資購買大同股票,但未透露最終股份受益人。鍾佳濱提到,如果外資想要擁有高機敏公司經營表決權,購買股票時候就必須揭露最終股份受益人,如在《公司法》第179條增訂第4款,如果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在國外購買高機敏公司股份時,未揭露股份最終受益人,所持有股份不具有表決權。

對於王美花認為,恐怕會進一步限縮股權買賣,鍾佳濱詢問,揭露完整的資金來源是否有更好的方法?王美花回應,經濟部可能要邀幾個公司來界定。譬如說如果買台積電股票,台積電事實上現在外資占比非常高,外資沒有表決權是否影響投資意願,恐怕要慎重考慮。

鍾佳濱表示,希望經濟部與陸委會、金管會、投審會一起盤點、一併檢討相關連動法條,包括公司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華僑與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與外國人投資條例。王美花說,沒問題,研究看看再回報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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