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場派開股臨會 經部點頭同意
針對大同市場派林宏信、王光祥分別申請召集股臨會案,經濟部12日做出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核准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申請召集股臨會,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並限期在11月底前完成召集股臨會。另,駁回王光祥案,因林宏信為先申請者,以及王光祥陣營也能參加股臨會。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指出,大同是上市公司,經濟部審查此案,主要考量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股東權能否受到保護,以及證券主管機關的意見。大同股東限在11月30日以前完成召集股臨會,且要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若超過期限,今日所有處分將自動失去效力。
商業司指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6月30日股東常會主席時,未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即恣意認定並指示逕行扣除53.32%股份的表決權與選舉權,除未依法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維護股東的權益外,還有重大違反法律情事,包括金管會以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出告發、投資人保護中心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還有違反股務處理重大缺失,經金管會予以糾正,公司將不得自辦股務。
商業司表示,林郭文艷客觀上足以認定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為,對於公司及全體股東造成嚴重損害。
商業司提及,大同回覆說明仍辯駁此為主席權限,對於違法行為仍相當堅持,表示是林郭文艷擅自認定,董事會實質上已經沒有應該有的功能,客觀上很難期待大同可合法召集股東會。至於大同公司對陸資的認定,沒有法院或行政處分之前,公司不能單方面擅自決定。
經濟部根據申請順序,核准先申請的林宏信新同及新大同申請案,駁回王光祥所屬羅得、三雅、競殿公司申請案,但王光祥陣營可參加林宏信陣營召集的股東臨時會。
對於外界質疑這次核准是否開特例,李鎂說,並非開先例以後都這樣做。過去沒看過一個上市公司被主管機關依刑事、民事處理,未來每個案例都要個案審理,會根據具體個案事證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