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樂養雞場案相互推諉無作為 監委糾正屏縣府、鄉公所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屏東縣枋寮鄉包含樂樂養雞場在內的5家畜牧場,於去(108)年遭時代力量前立委黃國昌指控,因未完善廢汙處理設施,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環境。黃國昌並向監察院告發,要求調查屏東縣政府包庇縱容、拖延不裁罰等情事。對此,監察院3日通過提案糾正屏東縣政府、枋寮鄉公所。

監察委員楊芳玲、王幼玲指出,屏東縣枋寮鄉轄內「樂樂」等5家畜牧場使用同一圍籬、共同出入口,應依《畜牧法》規定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設置廢汙處理設施,卻一分為五以迴避環保法規管制,並嚴重影響枋寮居民生活環境。

經立案調查後發現,屏東縣枋寮鄉轄內5家畜牧場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間,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畜牧場登記證書」後,即擅自變更拆除各場區間的圍籬;農委會於2015年11月5日函釋,並於2016年12月19月函復履勘認定,應依《畜牧法》規定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但屏東縣政府及枋寮鄉公所卻對該畜牧場應行程序各執己見。

監委指出,屏東縣政府及枋寮鄉公所長期無共識、公文往返不下百餘件,名為釐清法令爭議,實為相互推諉、攻訐,致延宕處理,對人民權益之維護顯有不力,均有裁量怠惰之情。直到枋寮鄉公所於2019年7月22日完成容許使用變更申請案初審後,屏東縣政府才依《畜牧法》規定予以裁處,於2019年12月11日起廢止並註銷5家畜牧場登記證。

監察委員楊芳玲、王幼玲因此提案糾正屏東縣政府、枋寮鄉公所,經監察院於3日審查通過。並函請屏東縣政府檢討改進,包含為防止畜牧場業者規避《水污染防治法》所稱畜牧事業分類及定義,於2015年12月17日發布的「屏東縣畜牧場分場原則」,因屏東縣政府對該原則之研議與發布未臻嚴謹,且施行後認有爭議卻未能及時檢討修正或廢止。

以及屏東縣枋寮鄉5家畜牧場因相互緊鄰且使用共同排水口,導致無法判定異味來源及區分廢汙水來源,場內汙染防治設施猶有不足;屏東縣政府應完備畜牧場的登記程序,並輔導業者改善、加強稽查管制,落實汙染防治作為,以免造成環境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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