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坤業涉邱太三關說案 檢審會警告處分考績丙等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彭坤業於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期間,疑受前法務部長邱太三關說,指示檢察官與一名涉逃漏稅案的張姓被告續行認罪協商。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1日認定確有違失,予以書面警告,並將考績打為相當於丙等的「未達良好」。
針對彭坤業關說案,第一次決議送監察院彈劾卻未通過,並發回檢審會續行討論,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上月也認定彭坤業確有違失,移請檢審會懲處。彭坤業1日親赴檢審會進行答辯,並檢附書面資料說明;8名官派委員及9名票選委員於答詢後進行投票,但檢審會無法再依同一事實送監察院彈劾,因此決議給予法定最重的「警告」行政處分。
而隨後進行的全國檢察官職務評定中,彭坤業也為被評定對象,由於他在前一案已被記警告,依照慣例年度考績將打為「未達良好」,即一般公務員考績「丙等」,與會委員對此均未表示意見,因此依往例通過。
「連自己錯在哪都不知!」票選委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看完他的答辯書後表示,彭坤業通篇只知檢察一體,竟無一字提及檢察獨立,前檢察長連自己錯在哪都不知,恐怕才是檢察體系最該擔憂的;如果需靠外面關係上位、需欠人情要還、不能捍衛檢察獨立、沒有能力提供檢察官乾淨的辦案空間,請不要爭取當檢察長。
林達強調,檢察長比檢察官多了「檢察一體」、「檢察獨立」的兩項重任。檢察一體是對內,要統一追訴標準;檢察獨立是對外,要抗拒機關外的干涉,確保有效追訴,權貴犯法與庶民同罪。彭坤業收到邱太三提供的個案陳情資料,無論是「關說」、「關心」或「陳情」,都應對該資料進行評估,即使有道理,也應請承辦檢察官或其主任共同研議。
但彭坤業直接將陳情資料轉發交代襄閱主任檢察官,再對承辦檢察官下達調整指令,完全不先詢問事情緣由,簡直是總機轉接服務。他認為,彭坤業破壞檢察獨立,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法官法》第18條規定,建議全體委員予以最重的行政監督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