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招手台校科研 科技部:各校嚴格控管
「26條」中第21項則提及,「在中國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專案、取得的成果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對此,據媒體報導,科技部指出,依照科技部所訂定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凡是受科技部補助的對象,所有研發成果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單位,也就是學校應負管理及運用的責任,各學校也都有相關對應的辦法來嚴格控管,如果學校沒有管理好,科技部將停止獎助、補助這個學校的計畫。
科技部強調,法規中也有規定,學校如果要將研發成果讓與老師個人時,需經過科技部同意;若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應備函,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科技部申請讓與第三人。
另外,「26條」第13項指出,「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對此,科技部說明,科技部設立的台灣科技新創基地(TTA)屬於政府部門,不可能去中國申請國家級孵化器。主要是引進、補助加速器,來輔導新創團隊,但受補助的對象是各國私人加速器業者,因此無法限制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