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教師會指私校不當資遣教師 教育局成幫兇
桃園市有超過五成以上的高中職學生就讀私校,桃園教師會指出,無論公校或私校,學生受教品質的提升,皆有賴於穩定而專業的師資,但在107年1月1日桃園市教育局接管市內16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後,因為相關制度的不完備,與教育局處理私校問題的生澀,讓私校教師的穩定與工作權受到極大的挑戰,從而影響到私校學生受教品質!教育局指出,一切依法而行。
桃園教師會指出,為保障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工作權,教育部國教署在104年以函釋方式,要求轄內私立學校在使用教師法第15條資遣超額教師時,應注意下列原則:包括,學校函報資遣案件時(含重行報送之案件),須依式填列教師資遣案作業檢覈表與教師資遣事實處理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國教署核定;學校陳報資遣案件須於資遣生效日前報送本署審定,並以資遣生效日前3個月送達為原則;考量學生受教權及學校行政作業,資遣生效日應以配合學期(2月1日或8月1日)為原則。
在私校改隸桃園市政府管轄後,桃園教師會認為桃園市並沒有制定相關規定,放任私校自行決定教師資遣程序,致使教師工作權受到很大的侵害。
以近來桃園市龜山區某私立學校為例,該校不當資遣的四位教師,或有7月25日教評會決議後,即被通知教師7月31日需離職;或有8月30日口頭告知資遣,9月1日即不用來上班的荒謬情事!
桃園教師會認為,依照教師法第15條規定,教師資遣案須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方能生效。面對該校資遣程序的不完備,桃園市教育局竟然允許該校一再進行程序補正,卻未相對通知受資遣教師進行對應說明。致使該校資遣案由原先不核准到最後「輔導」程序完備而合法。
桃園市教師會理事長張瓊方指出,私立學校的本質仍是教育機構,不應因為成本考量而犧牲教師與學生權益。教育部在104年的函釋已經說得很清楚,以2月1日或8月1日作為資遣日期,乃是避免學生在學期中更換教師,造成受教品質有損;學校應於資遣生效日前3個月將資遣案送達主管機關審定,乃是避免教師工作權受侵害,進而達到穩定師資的目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不應再以「私校經營不易」、「尊重私校」為理由,推卸督導之責、放任無良私校以 cost down的方式踐踏師生權益,除應盡速完備私校超額教師資遣相關規定與程序,並應對目前正在進行式的不當資遣進行積極性的干預與救濟,以避免類似狀況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