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虐案輕判 監委:檢察官缺兒童權利意識

監委高涌誠表示,妨害自由罪竟然碰到孩童就變調,司法對兒童的保護應等同成人。(記者袁世鋼/攝影)
監委高涌誠表示,妨害自由罪竟然碰到孩童就變調,司法對兒童的保護應等同成人。(記者袁世鋼/攝影)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

有關108年1月爆發多起托嬰中心、幼兒園疑似不當管教、虐待事件,監察院表示,我國施行《兒童權利公約》多年,但衛福部、教育部未能研商整合兒童保護相關的立法、政策,且對於不適任人員的監督列管久未落實,因此予以糾正;而檢察官缺乏相關意識,法務部應加強教育訓練。

監委高涌誠說明,嘉義市私立「愛兒幼兒園」人員用膠帶將2歲幼童綑綁在椅子上限制行動,並拍照PO網,家長以妨害自由提出告訴。嘉義地檢認定是以教育為目的,方式屬與徒手環抱相同的「有形力」,且該行為並無反覆性,也未對該童造成明顯傷害,心理傷害則有待評估,因此司法偵審結果認為「難遽以刑事罪名對行為人加以相繩」。

經諮詢幼教學者,監察委員王幼玲、田秋堇、高涌誠皆認為,膠帶並非常見的課室教具,而將人困綁在椅子上也並非膠帶的正常使用方式,而且此不當行為會有後遺症,被綁的幼兒在「暴力循環理論」下可能會模仿問題的解決模式,其他目睹的幼兒,也可能學習此行為,將來可能出現人際關係、對人不信賴等情緒問題,因此難以認同其正當性。

3位監委質疑,檢察官缺乏兒童權利公約意識,行為人屬故意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但妨害自由罪竟然碰到孩童就變調,司法對兒童的保護應等同成人。這起案例恐讓教保服務或托育人員認為這樣的行為沒有刑責,也批評行政機關有行政怠失,未本於行政權責依法認定處罰。

調查報告顯示,《兒少權法》中「身心虐待」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長期缺乏明確認定標準,地方社政機關以行為無反覆性為由,評估並未構違法。

但《刑法》已修法明定「凌虐」行為不以反覆性為要件,社政機關對於違法程度相對較低的行政不法要件,自我要求高於違法程度較高的刑事不法要件,凸顯兒少權法令未盡周延問題,衛福部未能確實檢討、釐訂執法標準,應加強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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