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中共滲透 朝野齊推代理人修法最重判10年

立委陳亭妃提案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若違法擔任中共黨政軍機關代理人,最重可處10年徒刑、700萬元罰金。圖為陳亭妃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委陳亭妃提案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若違法擔任中共黨政軍機關代理人,最重可處10年徒刑、700萬元罰金。圖為陳亭妃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防堵中共對台灣全面滲透,繼立法院上會期「國安五法」修法完竣後,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提案,若受中共委託從事消滅台灣主權的政治宣傳,可處5年徒刑;同黨立委陳亭妃提案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若違法擔任中國黨政軍機關代理人,或接受指示從事危害國安的政治宣傳,最重可處10年徒刑、700萬元罰金。

有關中共代理人相關修法,立法院部分,目前已有民進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民進黨立委陳亭妃、王定宇等人提出相關修法版本;此外,台灣基進則與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合作,共同提出「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

陳亭妃版本規定,若違法擔任中國黨政軍機關代理人,或接受指示從事危害國安的政治宣傳,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最重為新台幣700萬元;相較於民進黨團版的最重3年有期徒刑,最重500萬元罰金,刑度與罰金都更加重。

王定宇版本則提到,在中共未放棄武力侵犯台灣前,違背台灣民主程序而宣稱為台灣代表參與中共的政治協商,或受中共委託從事消滅台灣主權的政治宣傳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也提出「國安六法」,包括《刑法》、《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修法;修法重點除了全面提高刑度、罰金之外,還新增終身追訴、納入經濟領域並明定「經濟間諜」等。

台灣基進版本則將重點放在事前揭露,規定主管機關法務部若認為在台灣境內活動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與境外勢力有關,且意圖影響選舉、公投、政策行政與廢止、政黨運作、通訊傳播等活動,應命其登記為「境外勢力代理人」,當事人須在接獲法務部通知次日起14天內完成登記,登記效力為3年。若未登記者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陳亭妃等人也同步提案修正「廣電三法」(包括《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明定,與台灣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府,或其人民與團體之外國人,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組織的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違者最重處2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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