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記點違規態樣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最近有些民眾於接獲記點違規裁決書後,打電話向嘉義市監理站質疑表示「我先前的交通違規都已經繳清罰款了,為何還會收到違規記點的裁決書?」
嘉義市監理站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駕駛人違反第63條第1項所列條款,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將予以記點;此外,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除了須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外,還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者,如果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又再次違反第63條第1項所列條款規定者,駕駛執照將予以吊銷。
嘉義市監理站同時也針對108年1月至8月份的轄管統計資料顯示,分別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罰條例第48條)、超速(第40條)與闖紅燈(第53條)等三項為最常見的記點違規態樣。
嘉義市監理站站長林文華呼籲,所有駕駛人,應該要養成良好的駕車習慣並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才能避免收受罰單被罰錢、記點甚至後續的吊扣駕照與道安講習等不利處分,同時可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確保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