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租稅優惠 財部:兩情況可併用

【記者莊麗存/綜合報導】

為迎接個人及營利事業之境外資金鮭魚返鄉潮,今年8月15日生效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外界關心專法能否與其他租稅優惠併用,財政部4日表示,直接投資可與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併用,間接投資也可與產創條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規定併用。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已上路,財政部子法規規定,個人或企業將資金匯回,已享有優惠稅率,不得就「同一資金」享有其他法令的租稅優惠。財政部表示,根據上述限制,產創條例「智慧機械及5G支出投資抵減」及「天使投資人投資抵減」與專法租稅優惠就不能同時併用。

財政部表示,不過,並非所有租稅優惠都不能與專法併用。日前經過盤點認為,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優惠,主要是針對企業的未分配盈餘稅給予優惠,與專法主要針對綜所稅本稅給予優惠,兩種優惠目的及客體並不相同,因此沒有重複適用租稅優惠的疑慮。

財政部解釋,企業將資金匯回,且要進行實質投資,可享有專法提供的4%、5%租稅優惠,若該資金用來購買智慧機械或5G設備,若還享有租稅優惠,會有重複、過度租稅優惠的問題。不過,若是直接投資,可與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併用,間接投資也可與產創條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規定併用。

另外,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提出五大策略思維考量是否申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並提醒,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匯回,因每個個案的背景情況都不盡相同,建議應盤點自身情況,就未來投資規畫、資金管理、稅負成本等面向,審慎評估是否適用專法做最有效率的資金運用及稅負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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