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政治協商監督修法 陸委會:合憲
陸委會《兩岸條例》五條之3修正草案目前立院審議中,有觀點質疑此舉違憲。對此,陸委會11日表示,兩岸關係具特殊性,以高門檻處理政治協商,符合憲法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中華民國主權及民主憲政秩序不被動搖。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五條之3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議題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監督,以及公民公投複決的高門檻程序;有觀點認為,兩岸協議處理程序最多比照「條約」而不得高於之,否則恐有違憲問題。
對此,陸委會表示,兩岸協議並非憲法所稱的「條約」,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立法者對於兩岸事務之處理,得依此授權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有鑒於,兩岸情勢已變化,本草案嚴謹規範,符合憲法規定。
有人認為特別多數決門檻過高,違背多數決之民主原則,對此,陸委會表示,要設多少表決門檻,都是民主制度下的多數決方式,至於制度上應以何種表決方式,僅是民主原則採擇的不同。考量兩岸政治議題的重要性,必須尋求更高的社會共識,設定特別多數決高門檻,此仍在民主原則下。
至於如何規範政治與非政治議題?陸委會說明,現行《兩岸條例》有3個條文(第4條之2、第5條之1及第18條)規範「政治議題」,但並未具體定義。鑒於兩岸政治議題具高度敏感性,具體類型如兩岸和平協議、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憲政或政治影響性,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各項協議,需要更多社會共識,相關處理程序須受更嚴謹的規範。
而兩岸間涉及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等一般公權力行使或主權行使行為的協議,原則上非屬政治議題協議,依一般兩岸協議處理程序辦理。
本次修法的《兩岸條例》第5條之3規範的「政治議題協議」,也要看協議具體內容有無涉及政治性意涵,做個別判定。例如,兩岸租稅協議處理兩岸重複課稅問題,原則上非屬政治議題協議;但協議內容如涉有「一個中國原則」或「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等政治性意涵,就必須要依本草案規定的監督程序處理。
陸委會強調,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容協商,是兩岸政治談判的「禁區」連提都不能提。兩岸政治議題協商高門檻監督機制,旨在守護中華民國主權及憲法基本價值不被動搖,為國家安全、利益及人民福祉設下更堅實的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