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海外器官移植26人未登記 依法重罰
衛福部未掌握境外器官移植情形,3月8日遭監察院糾正。衛福部8日深夜表示,經2018年底清查,自2015年7月至2018年年中,共有259人赴海外移植器官,其中26人登錄不全,本月起將不再以健保給付抗排斥藥,最重將依法開罰15萬元。
境外器官移植恐怕涉及非法取得、買賣器官等疑慮,台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範,若病患在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必須強制通報,不過,監察委員調查發現衛福部未能依法行政,無法掌握境外器官移植未確實、完整通報,且未能依法裁罰,8日通過糾正衛福部。
衛福部表示,經比對通報系統與健保申報資料,查2015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間,應通報之境外器官移植個案計259人,已完整通報為232人,除1人失聯外,仍有26人未依規定完整通報,分布於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及台南市等4縣市,現刻由衛生局進行查處。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2019年起將透過健保申報資料庫,每月比對新增使用抗排斥藥物的境外器官移植病人名單,病人、醫院如未依法完成通報者,將由健保署進行抗排斥藥物費用核扣,待其完整登錄後,始辦理給付作業。
他說明,移植後患者必須終生服用抗排斥藥物,這項規範代表如果在境外器官移植患者沒有進行通報,將只能自費購買抗排斥藥物,從3月開始實施。此外,如果6個月內仍未完整通報者,另由當地衛生局依該條例第16-1條規定進行查處,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