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來源所得 應併同台灣所得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取有的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併同台灣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漏報所得的情事發生,將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若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個人有大陸來源所得的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完納所得稅額證明,檢附的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均應送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才可以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台北國稅局查核甲君103年度有大陸來源薪資所得新台幣123萬餘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併同申報,因此予以補稅並處罰鍰4萬餘元。待甲君檢附在大陸繳納稅款的相關公證資料,經國稅局審認可扣抵稅額16萬餘元,變更罰鍰為1萬5千餘元。
國稅局呼籲,有大陸來源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所得併同申報,另應檢附大陸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公證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才能據以扣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