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地土審委員遴選 改由村里部落推舉
原民會2日表示,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遴選方式,長期以來各級民意代表及部落族人皆反映不公平客觀、專業能力不足,也造成許多民怨及行政救濟情事,為解決相關問題,委員聘任方式,將改由轄內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推舉再擇定。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申請案件,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透過土審會機制審核辦理,但歷年常有族人對其申請案陳情或提起訴願,質疑土審會作業機制。原民會從2016年起著手研修「土審會設置要點」,並於2018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
修正重點包括,土審會委員聘任方式,改由公所通知轄內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依慣俗於2個月內推舉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的熱心公益人士2人,並由公所就村(里)或部落推舉的人士中擇定並聘兼之。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委員完成研習認證的規定。明訂土審會決議性質,明確劃分委員權利義務。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表示,透過這次法令修正,可充分尊重部落推舉委員的意見,讓委員更具部落代表性、審查公正性及客觀性,並強化委員法令相關知識,以保障族人土地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