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不起制定超跑條款 顧立雄:民法已有規定
近日有位20歲林姓男子清晨替母親送貨,不慎撞損四部法拉利,修復金額恐逾千萬元,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引發民間制定《超跑條款》,訂定非刻意碰撞汽車的賠償上限。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依據民法218條規定,若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額度若影響生計,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賠償金。
顧立雄表示,該位民眾撞到超跑,損害額度若影響生計,依據民法218條,若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別人損害,損害額度,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賠償金,與有沒有保險理賠或要不要訂超跑條款無關,就算是車主有保險給付,保險公司依舊會向肇事者代位求償。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現在除強制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險外還有「超額責任保險」,每年負擔1~3千元保額,民眾若不幸撞上高價車種時能獲得更完整保障,可得到上看3千萬元之理賠額度。然而該項保險投保率目前僅一成,徐委員強調,金管會應加強民眾對保險認知,讓民眾行車時能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