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延役 原能會:只有核三符合規定
公投第16號「以核養綠」闖關成功,將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條文。立委徐永明28日在立法院聯席會議質詢時,關切核二、核三是否會延役。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表示,依法律規定,延役至少要在核能電廠運轉執照到期前5年提出來,目前核二申請來不及,只有核三符合規定。
徐永明追問,依原能會立場,會希望修內規,讓核二有機會再申請延役?謝曉星回應,當然是不希望。他指出,非核家園政策並沒有轉彎,只是沒有2025年的期限,「我們的態度就是希望如期除役」。
謝曉星表示,核電廠本來的期限是40年,國外曾經有延役到兩倍時間(80年)的案例。想要延役就必須提出延役計畫書,這要經過原能會審查。依目前規定,核三必須在明年7月底之前提出延役申請。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指出,《電業法》第95條的刪除,並未直接影響現在核電廠的除役,因為核電廠延役另有法規。核二、核三廠延役除了要考量是否符合法規外,還要考量會不會有安全問題。核一將要在2018年12月除役、核二用過燃料冷水池即將爆滿,甚至無法運轉到40年期滿;核三廠區下方有恆春斷層通過,核三能符合新的安全標準嗎?至於核四若要重啟,依台電評估,至少還要6、7年以上。
經濟部長沈榮津則表示,核三有兩部機組,燃料池大概還可撐3年的時間。經濟部將會要求台電盡快準備好提出延役申請,至於是不是要把核二納進來,要與原能會溝通。
對於屏東縣政府已表達不希望核三廠延役,沈榮津說,這就是要靠溝通。電是國家議題,需要中央、地方一起來面對、解決問題。不過,他也提醒,(使用)核電要考慮到除役,除役成本是一個負擔,但大家只考慮到運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