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留才 庫藏股轉換期限擬延長至5年
為協助企業留任優秀人才、促進公司治理落實,行政院院會25日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未來庫藏股轉換期限,有望由3年延長為5年。
庫藏股制度主要有三大目的,首先是企業轉讓給員工,以激勵員工士氣並留任優秀人才;其次是作為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特別股轉換時所需的股票來源,使公司籌資管道多元化與便利化;再者是可做為公司穩定股價時護盤之用。
金管會表示,《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擬將庫藏股轉讓給員工,以及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期限,由3年延長為5年,並增訂持有該公司股分超過總額10%的股東,於公司買回期間不得賣出其持股。
現行法條規定,除了買回庫藏股是為了穩定股價,須於半年內註銷外,另兩項目的必須在3年內註銷,因此這次修法可望讓企業在留才時提高誘因。另外,草案中並提到,公開發行公司行政罰鍰上限由新台幣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並對違規情節輕微者增訂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