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 中選會須受理「以核養綠」公投補提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上月分兩批送交連署書,但第二批的2.4萬餘份被中選會以不合法為由拒收,最終該公投案因缺2,000多份合格連署書而尚未成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公民投票是嚴謹的社會活動,規範期待應為「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因此裁定中選會必須受理補送連署書。
黃士修等人發起的「以核養綠」申請公投案,主文是「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今年9月6日向中選會送交31萬4,484份連署書,經中選會審核,合格份數27萬9,419份,死亡連署102份,重複連署5,379份,未簽名或未蓋章的數量為9,492份。
黃士修在中選會公佈審查結果前,又補送第二批連署書2.4萬餘份,但中選會以此種公投補件方式違反行政程序為由拒收,最終該公投案因缺2,000多份合格連署書而尚未成案。黃士修等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中選會應將他第二批送交的連署書併入第一批處理。
經審理後,北高行審理認為,《公民投票法》是程序性質法規,公投提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公投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補正」,則黃男因顧慮連署人數,再次提出連署書以求合法,中選會應本於「公民投票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的立法目的,因此裁准黃男聲請;中選會則對此裁定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