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新規定生效 明定路線、休息點、工時

遊覽車租賃契約新規上路,需明訂出車時間、地點及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駕駛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大紀元檔案庫)
遊覽車租賃契約新規上路,需明訂出車時間、地點及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駕駛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大紀元檔案庫)

【記者張原彰/台北 報導】

交通部4日公告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出車時間、地點及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以及駕駛員工時為不得超過12小時、每日駕車時間不超過10小時,新規定4日起生效。

交通部這次公告的《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應記載乘客報到與出車的時間,及雙方協議的合法地點;如未能準時報到及出車,致損害承租人權益,應由遊覽車業者負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者,不在此限。

另外,租賃期間行程安排的路線,若有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的應特別注意路段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告知承租人,並不得安排行駛禁行路段;未經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

該記載事項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出車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該款式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宣導遵守交通法規規定,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應提供之服務。如果乘客有違法規的要求,駕駛員應予拒絕。

該記載事項規定,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乘客非必要時不得任意取下或碰撞車內安全設備,並嚴禁攜帶違禁品、危險品上車。

定型化契約要求駕駛員的工時須符合法規,包括: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15分鐘;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4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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