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軍和退公教再任私校 銓敘部:停領規則不同
銓敘部表示,根據107年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的比較,軍職人員的最低保障金額比公教人員高,在再任停發規定中,軍職人員也和退休公教不同。退休公教人員再任私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限額者,即應停發月退休金;退役軍人再任私校而應受限者,僅限於再任私立大學的專任教師。
銓敘部9日在考試院院會報告中提到,公教人員不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其計算基準係逐步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薪)額。軍職人員只有月退休俸計算基準,改為最後在職五分之一年資的本俸平均數,一次退伍金則維持以最後在職的本俸為計算基準。
銓敘部在報告中表示,公教人員不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其計算基準係逐步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薪)額。軍職人員只有月退休俸計算基準,改為最後在職五分之一年資的本俸平均數,一次退伍金則維持以最後在職的本俸為計算基準。
在再任停發規定,退休公教人員再任者,是以「再任期間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行為22000元)作為應否停發月退休金標準;退役軍人再任者,則是以「再任期間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107年待遇標準計算為33140元)作為應否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的標準,高於公教人員。
另外,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均增訂,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等規定,但軍人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不得作為成就領取退休俸資格,軍人年金改革方案未就「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年金分計」等制度轉銜規定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