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逆轉 二審判4個月
前總統馬英九因涉嫌洩密案遭起訴,日前台北地院認為馬是在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判無罪,不過15日高院逆轉改判馬英九有罪,應處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北檢日前調查後,認定馬為了撤銷王金平黨籍、拔掉其立法院長資格,將特偵組仍在偵辦中的案情告知時任閣揆江宜樺等人,依涉刑法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祕密罪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
一審以馬當時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可阻卻違法為由判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逆轉改判馬英九有罪。
高院宣判後發新聞稿,重批馬英九對於應保密的資料「未能恪遵法紀,輕率予以洩漏,身為民主法治國之元首,顯然不足為表率。」
高院判決提到,總統是廣義的公務員,一樣有守密義務,他雖稱黃世銘向他報告的是「行政不法」而非刑事案件,但他自己在電台受訪與江宜樺、羅智強的說詞,卻又說「不干涉、不指導」,顯然知道這事件是刑事案件。
而對北院使用的「院際調解權」,高院也認為本案看不出跟中華民國五院的那些院有關,況且若柯建銘、陳守煌、曾勇夫等人不法,可以彈劾、送評鑑等方式處理,都可究責,並無五院間的爭議;另外,立法委員行為法屬國會自治事項。高院認為本案無行使院際調解權,自然不用去討論是否阻卻違法。
對此,馬英九強調,一定會上訴,並回嗆高院的不足表率說,「若遇到這樣重大事件,我回家睡大覺,才是不足以表率。」馬前總統辦公室發言人徐巧芯則說,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非常遺憾,也很擔心監察委員陳師孟上任前宣示,要查辦審理馬案以及辦綠不辦藍的法官,是否已經在法界造成寒蟬效應。
北檢認為,馬英九明知總統、行政院長無權指揮監督檢察官,檢察總長也沒有向行政院長報告偵查中的刑案義務,卻在9月4日打電話給黃世銘,要他向江宜樺報告,江因而得知偵查祕密、通訊資料與柯建銘個資。
案件上訴高院時,馬與柯仍激辯不休。柯建銘律師陳鵬光認為,2013年8月31日當時並無機關對立,何來須總統院際調解之事?況且馬根本沒做任何院際解決。
馬英九則說,立委請託關說司法個案一事確屬國家重大事務,身為國家元首負有捍衛《憲法》尊嚴與國家安定的責任,中央的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了解,會同行政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這是合於《憲法》體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