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未過不得公布 立委籲修監察法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8日邀請監察院報告本會期立法計畫,針對「彈劾案在外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部分,立委黃國昌認為,《監察法》立法至今70年沒有修訂過,法條陳腐老舊,若監察院不修改施行細則,就讓立法院來做。
黃國昌表示,《監察法》從1948年立法,「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外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至今70年沒有修訂過,法條陳腐老舊,甚至不知立法目的。公家機關、人員是否應接受彈劾,在社會上多半是公開的事情,但在監察院卻是「在黑暗中進行」,監察院彈劾案不成立的理由應該要公布讓社會知道。
黃國昌也指出,從監察院角度,監委行使職權與法律有所違背、矛盾時,監察院以「不予置評」回應,5年來監察院的立法計畫宛若是「一片空白」,若監察院不修改施行細則,就由立法院來做。
傅孟融則說,依據《監察法》第13條與第26條規定,監察院人員對未移付懲戒機關的彈劾案不得對外宣洩,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也不得對外宣洩規定;《監察法》可以進行檢討,若有修法必要,將盡速提出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