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初審通過 軍公教涉共諜拔退俸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無論在職、退休軍公教人員,若涉共諜案經判刑定讞者,將喪失月退俸,並追繳犯罪時已領之退俸;此外,也規定台灣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中共設立行政、軍事、黨務機構,洩漏公務祕密及發展組織。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9日繼續審查《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後,朝野立委無異議修正通過《國安法》第2條之1,明訂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委託之機構、民間團體、個人,進行刺探、蒐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祕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或發展組織。

另外,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雖然規定,只要官兵服役期間,違反《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所規範的共諜罪,因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且未宣告緩刑者,就喪失領取退休俸之資格。

不過在除役後才被判刑定讞、或除役後才涉入共諜者,判7年以上者得予全數剝奪,判刑3年以上未滿7年者減少50%、2年以上未滿3年減少30%、1年以上未滿2年減少20%。因此,捲入國內史上最大共諜網的退役少將許乃權,刑滿出獄後竟只減俸30%,每月仍能領7萬5千元退俸。

對此,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提出《國安法》增訂第5之2條草案,明定所有現職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只要因觸犯共諜罪而遭判刑確定者,不但喪失所有退俸,期間所領取的退俸,還要從犯罪時間開始追繳,最終委員會也通過陳其邁提案。

不過,《國安法》第5條之1修正條文,因多位立委對於罰金及判刑時間沒有共識,全案保留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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