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罰台化12億 環署撤銷處分
彰化縣政府去年以違反環評相關法規,對台化M22汽電共生鍋爐開罰12億4400萬元,台化不服提起訴願。環保署訴願審議委員會9日作出決議,彰縣府開罰證據不足、時效不對、瑕疵過度,決議撤銷對台化的行政處分,並另為適當的處理。同時彰縣府已同意在環保署訴願決定前,暫緩台化繳納罰鍰,也駁回台化請求停止執行的申請。台化表示,希望全案到此為止。
彰縣府認為,2008年1月到2016年9月,台化M22鍋爐使用生煤成分不符合環說書要求,認定台化獲取鉅額不法利得,開出12億4400萬元裁罰。台化則以彰縣府援用法令錯誤,提起訴願行政救濟,要求依法聲請停止執行。
環保署訴願會指出,彰縣府並未實地稽查、檢測,確認台化有無燃燒不符環說書成分要求的生煤,亦未查明台化燃燒生煤,經由防制設備與技術處理後,是否有未符合環評承諾的加嚴標準、其製程實際操作排放對環境有無不良影響,也無實證資料認定有增加環境負擔情形,僅以台化申報生煤樣品成分分析證明,就認定不符環說書要求,據以裁處不法利得,顯未盡舉證責任。
環保署訴願會表示,即使可以台化購買生煤成分證明,作為不符環說書內容的處分依據,也應以台化每批次購買生煤不符環說書內容的時間點,認定3年的裁處權時效是否已經消滅,且彰縣府是否已扣除台化營運成本、淨利、停機歲修以及曾經購買符合環說書內容的生煤金額,亦有待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