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產品若違規 代言人須連帶受罰

【記者施芝吟/台北報導】

由於近年來不少產品找名人代言,違規層出不窮,衛福部食藥署日前發函電視購物台業者,闡明連帶責任,只要被查獲廣告不實,除了處罰廠商外,主持人或有酬庸關係的代言人,若明知產品無效仍協助宣傳,也須一併開罰。

食藥署副組長遲蘭慧說明,隨著消費習慣的改變,消費者現在增加了不少在網路上購買商品的行為,但網路上違規的廣告數量相對也較高。根據食藥署統計,去年違規廣告刊播案件,超過九成是食品和化妝品,以廣告誇大不實居多,各式違規共有4,386件,裁罰總額約1.02億元;若依平台區分,網購違規廣告件數前3名,包括蝦皮拍賣、YAHOO奇摩拍賣及PChome商店街。

衛福部食藥署副組長遲蘭慧說,依據《食安法》28條規定,若販售產品有誇大、易生誤解等情形,可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若食品宣稱療效,則可處60萬至500萬元罰鍰。

廣告的呈現是看整體表現,若代言人已知產品不具療效仍幫為宣傳,就可依《行政罰法》依情節輕重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過去有零星開罰案例。而購物台主持人若以誇大不實的方式宣傳產品,也須一併開罰。

遲蘭慧說,網紅是新型態的名人,代言產品也是近年才開始,目前還沒有違規案件,不過未來會特別注意,食藥署如此嚴格執行,目的是希望代言人及節目主持人能夠對商品負起責任,為消費者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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