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經營地下匯兌 8年經手9.7億
游姓台商利用往來台灣和中國的機會,從2008年至2016年間,經手地下匯兌9億7,377萬多元,從中取得不法所得1,947萬多元,士林地檢署21日依違法《銀行法》將游男起訴,並建請法院宣告沒收不法所得。
起訴指出,43歲游姓台商看上民眾避免雙重匯差損失、銀行手續費支出等貪小便宜的心理,利用工作之便招攬有匯兌需求的民眾,雙方談定較優惠的匯率後,游男在中國收取人民幣,再委託在台灣不知情的家人到銀行將新台幣匯入對方指定的帳戶。
許多人不止一次與游男交易,甚至藉由朋友互相介紹,2008年至2016年間,游男就經手9億7,377萬餘元,並賺取2%、約1,947萬元的獲利。
游男到案後,辯稱不知道此舉屬違法的地下匯兌行為,檢方認為,游男罪證明確,依違法《銀行法》起訴,並建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