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新規 遊覽車駕駛過夜1人1室

遊覽車駕駛員過夜1人1室新制即日起生效,違者恐遭罰1~5萬元罰鍰。圖為資料照。(中央社)
遊覽車駕駛員過夜1人1室新制即日起生效,違者恐遭罰1~5萬元罰鍰。圖為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

交通部20日公告「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為保障遊覽車駕駛,行程費用應包含駕駛的差旅食宿費用,應提供駕駛員一人一室為原則,新制即日起生效,違者恐遭罰1~5萬元罰鍰。

除此之外,同時規定應記載租賃期間,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應符合有關調派駕駛勤務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另外,該規定也要求契約應記載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得協同遊覽車客運業者,向乘客解說及示範該款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宣導遵守交通法規規定,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應提供的服務。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的要求,隨團服務人員應協同駕駛員予以拒絕。

另外,駕駛員及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不得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 雙方共同注意乘客非必要時勿任意取下或碰撞車內安全設備,並嚴禁攜帶違禁品及危險品上車。

 契約也應記載派任的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應接受確認未有飲酒,如發現駕駛員有飲酒應立即更換駕駛員,導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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