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對參選人捐贈 總統上限2500萬

為避免選舉時,政黨黨產大量挹注黨籍候選人問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18)日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立法院示意圖。(中央社)
為避免選舉時,政黨黨產大量挹注黨籍候選人問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18)日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立法院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陳懿勝、陳凱特/台北報導】

為避免選舉時,政黨黨產大量挹注黨籍候選人問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18)日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規範政黨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上限,總統、副總統不得超過新台幣2,500萬元、立委不得超過2百萬元、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則是300萬元。

初審條文明定,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應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且不得超過規範金額,總統、副總統為2500萬元,立法委員200萬元,直轄市長、縣或市長300萬元,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50萬元,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30萬元,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則是10萬元。

審查過程中,立委趙天麟表示,國民黨過去捐給正、副總統參選人的政黨捐贈收入高達2億多元,有鑒於以往對黨產支援沒有限制,所以當時選舉顯然有失公平,但避免民進黨執政後有較多人願意捐助政治獻金,因此在公平競爭之下來修法;立委黃昭順則認為,這次的修法宛如針對國民黨而來,許多法案也沒有公平審查機會。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這次修法適用任何政黨,沒有針對特定政黨,規範政黨捐贈參選人的金錢總額,主要是落實政黨政治公平性,同時也要促進政治獻金公開化、透明化、合理化。

葉俊榮強調,期盼未來政治獻金均以小額捐款為主,而不是受制於少數的大筆捐款,這樣才合乎原來民主政治的精神,落實民主政治、參與、公開透明的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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