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交際費 外交部前官員緩刑定讞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前外交部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林文和,被控以不實宴客資料詐領交際費2,650美元,高等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林文和2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林男上訴,最高法院昨(15)日駁回林的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文和從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5月8日,擔任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卻將宴請當地非公務關係的美籍友人、台灣留學生、僑胞及其他駐館到檀香山出差、參加講習或觀光旅遊人員的費用,以公帳報銷,並把多名美方政商人士的姓名、職銜偽填在駐檀香山辦事處處務日誌,藉此7度詐領「副館長交際費」,總計金額2,650美元。

最高法院認為,林文和身為公務員,卻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但考量自白犯罪,且每次詐領金額都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也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汙罪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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